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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志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5月5日生育长子李*乙。因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均外出打工,彼此缺乏了解,没有充分培养感情,怀孕后只好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格暴躁,好逸恶劳,经常赌博,酗酒后殴打原告。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双方外出打工,但被告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无故寻找原告的不是,辱骂原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已分居半年有余。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子李*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不要求抚养孩子,愿意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实,但双方举行了婚礼,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完整,被告希望双方继续生活。被告虽有喝酒的习惯,但被告可以彻底改正,以后好好生活。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被告这几年没有打过原告,更没有喝酒闹事之说。如果原告坚持不愿和好,被告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要求三个月探视孩子一次,被告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5月5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李*乙,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因被告喝酒的原因,双方生气后至今未能和好,现已分居生活。

另查明,原告的个人财产嫁妆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生活生育的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的各项权利,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非婚生子不论由哪方抚养,对方都应尽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原、被告之子李*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其生活环境不改变为宜,应由被告李*某抚养。李*乙现年6周岁,原告系农业家庭户,抚养费应根据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9416.10元的30%,抚养李*乙至18周岁,计算12年,计款33898元。原告的个人财产嫁妆,仍应归其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7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子李*乙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张某某

承担抚养费338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原告的个人财产嫁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四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归原告张某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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