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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李**因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因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李**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李*、李**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正月初三,原告李**人介绍与被告李**相识,双方同意后订下婚约,同年正月6日原告李*、李**按农村习俗给被告李**、李**下彩礼17000元,猪肉款1000元,倒茶钱1000元,另送烟、酒、水果等礼品。同年12月,被告李**与原告李*解除婚约关系。原告李*、李**要求被告李**、李**返还彩礼未果,引起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李*与被告李**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婚约,2014年农历正月6日,原告方按照当地习俗到被告家定亲,给付被告方彩礼17000元,另外给付被告方猪肉款1000元、见面礼1000元和烟、酒、水果等物品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为证,应予认定。被告李**与原告李*解除婚约,原告李*、李**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170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被告李**、李**返还原告李*、李**彩礼15000元。猪肉款1000元、倒茶钱1000元及烟、酒、水果等物品属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赠与,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不予支持。被告李**、李**辩称花费7000元招待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不予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李**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李**负担75元,由被告李**、李**负担225元。

上诉人诉称

李**、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双方解除婚约的过错在被上诉人李*,上诉人李**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15000元的彩礼错误。上诉人为了招待被上诉人的来客,共花费7000元,应当在返还的彩礼中扣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李**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按照农村风俗下彩礼订婚后解除了婚约,上诉人应当将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予以返还,原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上诉人返还15000元的彩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李**、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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