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沈丘县**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沈丘县**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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