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崔**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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