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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平诉被告王**、沈**、王*、河南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牛*平诉被告王**、沈**、王*、河南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诉状中所填写被告王*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王*的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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