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魁诉被告温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孙*魁以温县人民政府同意受理进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县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邓**与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范*、济源**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温县支行与田**、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王*、常**、阳光财产**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王*、常**、阳光财产**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新蒲**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蒲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洪**、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