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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温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魁诉被告温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孙*魁以温县人民政府同意受理进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县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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