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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范*、济源**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职业技术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赵**于2015年7月20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范*、职业技术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443.78元。济**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范*的委托代理人李*、职业技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上诉人赵**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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