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褚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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