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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