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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南省**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三终字第1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二、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款违背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三、原一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四、原一、二审裁定遗漏和超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裁定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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