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多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多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小多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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