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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贾**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贾*甲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4)牟*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贾*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994年贾**、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农历9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过气吵过架,发生过矛盾纠纷,贾**曾于2012年12月25日将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中**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贾**的诉讼请求,2014年1月23日,贾**第二次将王某某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原判另认定:王某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贾*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贾**,一子一女均与贾*甲无亲子血缘关系,亦无法律规定的收养子女关系和继子女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贾**与王某某虽共同生活近二十年时间,但因双方未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及夫妻感情,贾**曾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中**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贾**的诉讼请求,但贾**、王某某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贾**再次起诉王某某要求离婚,可见,贾**、王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贾**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贾**、王某某离婚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王某某所生育女儿贾**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王某某自理较为适宜。贾**诉称婚前婚后财产依法分割,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不予处理。王某某称双方结婚后贾**交钱其单位分给其一套房,要求依法分割,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贾**与王某某离婚;二、王某某所生育女儿贾**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王某某自理;三、驳回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贾**负担。鉴定费3700元(王某某支付3000元,贾**支付700元),由贾**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1.原审法院判决王某某与贾*甲离婚是错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在原审中明确提出坚决不同意离婚,贾*甲提起离婚诉讼有违事实和良心。王某某与贾*甲与1995年9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当晚发现贾*甲不能过夫妻生活,新婚之夜王某某失声痛哭,顿觉上当受骗。痛哭之后王某某问贾*甲有无医治好的可能,他的回答是先天性的,无治愈的可能性。王某某听后如天塌一般,王某某提出好聚好散,而贾*甲苦苦哀求王某某不要离开他,可怜可怜他,贾*甲的家人对王某某非常好,面对这个可怜的男人和家人,不知是被感动、良心、同情、善良还是愚昧使她没有离开贾*甲。之后贾*甲一直哀求王某某永远不要离开他并提出让王某某给他姓贾的留下后代,并承诺一定把孩子抚养长大、娶妻生子,一家人幸福生活,永远对王某某和孩子好,王某某答应后,先后共生育了两个孩子。王某某与贾*甲结婚至今已有20余年,贾*甲在河南**育种中心上班,王某某在外做生意,双方不忙时在家生活。可是,自贾*甲的妹妹结婚后一切都变了。贾*甲的妹妹、妹夫、父母串通一气排挤王某某和孩子,一心想占有王某某与贾*甲的房产。贾*甲与其父亲是河南**育种中心的职工,据中心人口的文件,凡是职工交一定数额的建房款,中心分给一处房产。贾*甲是其职工,并交钱分得了房产。王某某与贾*甲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完全是贾*甲的妹夫在后面操纵。原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离婚是错误的,望二审法院明断。2.孩子是贾*甲一直哀求王某某生下的,原审法院以孩子与贾*甲无血缘关系为由就判决孩子由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的王某某一人抚养,是不公平的。3.贾*甲作为河南**育种中心职工,据中心人口的文件,从中心分得的房产,是王某某与贾*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原审法院却不予认可,这样判决是错误的。另外,在中牟县三官庙乡坡董村老家还有贾*甲与王某某的共有财产房屋及宅基地没有查清,现在正在拆迁,拆迁款打到贾*甲父亲的卡上,以上两处房屋均为贾*甲与王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拆迁款应归王某某、贾*甲及孩子共有。故请求: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错误的(2014)牟*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并予以改判驳回贾*甲的诉讼请求,并予以改判贾*甲与王某某不予离婚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贾**答辩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相互忠诚是夫妻间的义务。王某某违反了这一原则,贾**不原谅,遂起诉离婚。双方均认可无夫妻之实,名存实亡。王某某生育了与贾**无血缘关系的2个孩子,原审法院判决由王某某抚养符合法律和道德规定。婚后第二年分家,单位盖房的房款都是母亲所交,小套房是妹妹夫妻筹措,贾**并不知情,也没交过房款。所诉的2套房产与贾**无关,不属于贾**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老家的房子是爷爷的遗产,属于宅基地,属于继承人。王某某主张老家的房产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未支持贾**的诉讼请求,但贾**愿意接受这一审判结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原判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曾于2012年12月25日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中**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贾**的诉讼请求,但贾**、王某某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2014年01月23日贾**再次起诉王某某要求离婚,可见贾**、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判令贾**、王某某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王某某所生育女儿贾**与贾**无亲子血缘关系,亦无法律规定的收养子女关系和继子女关系,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王某某自理。贾**、王某某婚前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可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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