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田军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田军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军政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田军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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