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濮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杜**不服上诉于濮阳**民法院,濮阳**民法院作出(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