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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