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