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孙**、王**、濮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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