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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