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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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