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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三门峡分行与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三门峡分行诉被告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告与信用卡申请人杨**签订了中**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向该卡持有人发出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一张,用于持卡人在原告处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同日被告杨*向原告提供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该款项的保证担保人。并于原告签订了信用卡保证合同。现持卡人杨**长期逾期不还,并且用于抵押担保的车辆无法实现抵押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清偿98574.93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5000元。

审理中查明,本案被告杨**因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已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4年9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被告杨**的行为因涉嫌银行卡恶意透支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三门峡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原告中国**三门峡分行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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