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苏*、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某银行提供的苏*某的住址,查找不到被告苏*某的下落,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且某银行始终不能提供苏*某的具体线索,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不到苏某某的下落,亦曾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却始终不能提供,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某银行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