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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现诉郭海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诉被告郭**、河南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按普通程序受理了案件,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在立案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1月26日,原告张*现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文现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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