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限公司与宁波市**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财产保全费430元,合计824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94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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