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阳龙达热**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阳**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阳**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35元,减半收取2617.50元,由原告富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