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吕**为与杭州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答辩期内,杭州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案民事起诉状及“吕**”的授权委托书中“吕**”的签名均非吕**本人所签,本案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本案以吕**名义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2191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