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山东国**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国**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5元,减半收取4118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共计6988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