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限公司与被告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上虞农**司曹娥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市余杭支行与杭州**限公司、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银**州湾新区支行与孙**、张**等执行裁定书
刘*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韦伯**公司与被告虞城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拜**限公司与浙江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拜**限公司与浙江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