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伯**公司与被告虞城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11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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