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拜**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88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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