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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