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宣判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