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市**有限公司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宣判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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