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与被告唐**、吴**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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