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诉被告斯秀梅、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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