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天格科**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格科**限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分别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275元、150元、1025元、1025元、2100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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