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为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1、立即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律师费2000元、其他取证费用1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争议事项为第三、四、六、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作品名称:《人生不是商品经不起打折》。

二、作品类型:文字作品。

三、作者:刘**,发表时间2014年3月20日。

四、具体授权情况:2015年3月16日刘**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杭州锋**有限公司,并授权杭州锋**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该转让之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投诉、诉讼等,有权获得赔偿或补偿。2015年10月15日,杭州锋**有限公司将其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原告。

五、被控侵权行为时间、方式:2014年10月12日,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山东龙之媒”(ID:zclzmgg)上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

六、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法定赔偿。

七、被告抗辩及理由:原告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系转载于百度贴吧,不构成侵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微信公众号“山东龙之媒”(ID:zclzmgg)上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就其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因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已无涉案作品,原告撤回其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作品字数约1600余字;被告侵权行为时间;被告非恶意侵权;原告维*所支付的律师费等酌情加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山东**有限公司赔偿杭州**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杭州**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杭州**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元;由山东**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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