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13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7日依法在浙江省宁**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凯**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动产(详见清单)。2016年3月7日买受人何*(身份证号码:)以6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宁波凯**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动产(详见清单)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何*所有。该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