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初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谢**诉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谢**支付80000元及利息,另应承担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0282执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