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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葛*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杜*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杜*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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