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杭州**款有限公司与卢**、熊**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熊**、卢**、宁波联**限公司、卢*、金**、宁波三**有限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款有限公司支付1007000元及利息,另应承担受理费6931.5元、执行费12470元。经查,本院正另案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财产处理后参与分配,或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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