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慈溪分行与周*、钱旭能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钱旭能、胡**、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胡**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沈五村的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4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4第190047号项下房地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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