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楼**与五洋建**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五洋建**限公司在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的工程款4547400元。并将该款汇入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为宁波慈溪**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621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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