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朴**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6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朴**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朴明锦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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