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华盖**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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