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赵*,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高*、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在赶集网上看到一则二手车的出售信息,从而联系到一个叫张**的人,看车时张**告知该车是他姐姐的,后双方协商确定该车成交价格为51000元,包含过户费,原告当即给付了500元定金,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3年12月24日张**委托其朋友何**代办过户手续,原告先给付何**过户费1000元现金,办理过户手续完毕后,原告通过转账支付了剩余的49500元,至此共计51000元购车款全部给付;原告取车后于2013年12月25日送车保养时发现车辆底部有切割焊接过的痕迹,且多处有重新喷漆的情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当即原告找张**、何**等人,但均称车已过户,拒绝退车,现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故意隐瞒车辆的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被告的车辆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51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6000元和误工费2000元,最后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答辩:张**系被告的弟弟,涉案车辆也是被告从他人处买来的二手车,使用半年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事故,被告没有故意向原告隐瞒车辆状况,且该车通过了年检和安全检查,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王**从刘**处以51000元的价格购得二手车,双方无书面购车合同;上述车辆亦由刘**从他人手中购得,在刘**之前原所有人为展东东,展东东之前原所有人为赵**;王**称其与刘**系个人交易,没有通过中介,也没有找第三方检车,自己看车时没有看车底部,并且向刘**一方询问车况时对方明确表示该车没有发生过事故,因此其以为只要通过二手车市场过户时的检查就可以了,但取车后发现该车底部有切割焊接和多处有重新喷漆修补的情况,所以刘**对其隐瞒了该车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且隐瞒了该车之前复杂的交易关系,构成欺诈;对此刘**否认对王**隐瞒了车辆的事故情况,也没有向王**承诺过该车没有过交通事故,且该车通过了年检和安全检查,不存在王**所说的重大安全隐患。另询双方均认可51000元的购车价格符合正常市场价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的是旧车,因旧车车辆状况不一,对此无统一标准,因此购买时应由买卖双方约定车辆状况或者由买方事先确认车况,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理由有三:一是被告承诺过车辆没有发生过事故,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无证据佐证;二是被告隐瞒了车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至于车况由原告事先确认,双方也无相关约定,难于证明隐瞒一说;三是被告隐瞒了车辆复杂的交易历史,但涉案车辆的历史交易关系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有明确记载,原告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了解,鉴于以上分析原告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车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