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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北京友昵**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昵客公司)、被告**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友昵客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周**,星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称:2013年7月,友昵**司通过星**司在网上发布报名通告,由其主办的2013年北方房车精英赛第二站开始报名,报名费人民币1500元、保险费人民币300元。我应邀通过车队报名并缴纳现金1800元。友昵**司称其依约已为所有车手投保意外伤害险,让车手无后顾之忧,放心比赛。2013年8月4日,我准时到北京金港**京金港赛道参加摩托车比赛,下午14时左右摩托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赛后我到中国人民**附属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为左锁骨中远端骨折,共计住院6天,于2013年8月10日出院。出院后,我多次通过友昵**司与中国平安**司北京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最终却作出拒绝理赔的决定,理由是因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本次事故,属于《平安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之责任免除,故本次不予给付保证金。后我获得保险单才知晓,星**司收取包括我在内所有车手保险费300元/人,而实际投保时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仅为20元/人。友昵**司、星**司此种未依约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由此造成我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友昵**司、星**司应承担赔偿损失之违约责任。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友昵**司、星**司连带赔偿我医疗费43118.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293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次手术费2844.47元,共73193.18元。

被告辩称

友昵客公司辩称:杨*和我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杨*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主办的赛事是经北京市体育局批准的合法赛事(量产汽车竞技赛)。杨*参与的是我们赛事外类似的赛事,是星**公司组织的,与我公司主办的在同一时段和场地,但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为所有进场人员包括观众、车手、裁判和工作人员等投保了保险。另,杨*以合同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星**司辩称:不论是侵权还是合同,我公司与杨*均不存在法律关系。首先,本案不是侵权赔偿纠纷,杨*主张的医疗费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没有任何依据。我方认为稍微有讨论余地的是保险问题,无论购买保额多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的赔付范围都只限于医疗费,至于误工费等都不在保险覆盖范围内。其次,医保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这部分应予扣除,无论商业保险额度多高都只在医保未报销的范围内理赔,因此应当把医保已经报销或者可以报销的部分扣除。如果杨*说医保不予报销,应出具相关不予报销的证据。本案中杨*的意外事故情形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据我们了解医保可报销大部分。再次,在本案涉及的体育赛事中,无论谁的原因或者谁的过错,导致现在购买的保险有瑕疵,但即便买对,我们询问了几家保险公司最高的保额都不会超过1万元。不考虑本案的其他所有因素,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或者比例不应超过这个线,就此我方有证据提交。此外,包括杨*在内的所有车手都签署了报名表和免责声明,明确了相关赔偿责任。我方认为约定免除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不属于不可免除责任的范围,再结合比赛的性质,不是侵权而是意外,故责任免除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星**司就购买保险一事是没有过错的,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杨*提交的任何证据中没有出现过星际车业,赛事承办单位也只是友**公司,我公司负责一些事项,但不能说明整个比赛都是由我们在负责。保险投保人是友**公司,即便我方找不到与友**公司签订的协议,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购买保险是友**公司的责任,我们公司只是代收保险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署名“星际车业”的用户在“西祠胡同”网站发布“超级摩托车锦标赛——报名通告”内容为:“致各超级摩托车赛事车手……由于2013年5月份的北方精英超级摩托车大赛第一场举办得非常成功,但有部分车手由于赛道车辆的限制(25台)而无法参赛,我们预计第二站的报名人数将会更多,所以请尽快报名,若逾期报名,我们将会加收30报名费作为行政费用(如25台车限制还有名额)。报名费用:人民币1500/车保险费用:人民币300/人……”。

杨笑**俱乐部的一位车手,其通过转账形式向星际公司交纳报名费1500元、保险费300元,并申请证人唐**作证证明前述缴费情况。

2013年8月4日,杨*在参加摩托车赛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附属医院救治,自2013年8月4日至2013年8月10日共计住院6天。出院诊断为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为1、适度患肢功能锻炼2、门诊每3-4日换药,约术后14天拆线3、术后一月门诊复查4、不适随诊。住院费合计43118.71元,其中个人自付金额为16635.78元。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31日,杨*在中国人民**附属医院住院3天,行左锁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发生住院费2844.47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为1548.79元。庭审中,杨*提交加油发票若干欲证明交通费损失。杨*未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进行举证。

庭审中,杨*提供现场赛事安排通告照片、中国平**有限公司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理赔申请书、理赔通知书、情况说明,欲证明其在参加摩托车比赛中受伤,摩托车赛系北方房车精英赛的部分赛事,友**公司系北方房车精英赛的主办方,其向星**司交纳300元保险费,但星**司、友**公司仅为其投保保费为20元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险及意外伤害医疗险,且在理赔过程中使用非杨*本人签字的资料,并且对于投保职业进行不实陈述(试乘试驾),导致保险公司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保险单中载明“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为NICE北方房车精英赛第二站,被保险人前往目的地为北京金港赛道,恐怖事件为除外责任。”理赔通知书中记载“您因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本次事故,属于《平安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之责任免除,故本次不予给付保险金”。杨*主张友**公司作为赛事主办方,星**司作为赛事承办方,不论报名费1500元、保险费300元如何在友**公司与星**司之间分配,因该二者未足额投保且错误填写投保项目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故要求二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友昵客公司提交“2013NTCE北方房车精英赛比赛规则”(以下简称“比赛规则”)及在北京**运动协会备案文本,主张其主办2013北方房车精英赛,摩托车赛事系星**司组织的。“比赛规则”目录中最后一项为“摩托车比赛赛事规则及技术规则”,但文本中无摩托车赛事具体内容。友昵客公司另提交《北京市体育竞赛许可证》,欲证明其合法承办2013北京房车精英赛北京站。

星际公司主张系**公司委托其管理涉案摩托车赛事,双方对于各自权利义务签有书面协议,约定其负责招募车手、开车手会、车检等,且其在开车手会时明确向车手说明赛事情况、赛事规则、保险事宜,并要求每一个车手在签署报名表的同时签署一个免责声明,故其与车手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仅是基于友昵客公司的委托履行赛事管理义务。经询,星际公司称因公司搬家,其与友昵客公司的书面协议丢失。**公司称没有找到其与星际公司就2013年摩托车赛签订的书面协议。

关于报名费,星际公司称车手通过银行转账或现场缴纳的方式向其缴纳报名费,其在比赛后向**公司支付,一般按照一场比赛多少钱交给友昵客公司,不具体区分保险费和报名费;关于杨*参加的涉案赛事的费用具体支付凭证未找到,但是是与保险费用分开向**公司支付的。**公司称因其与星际公司有其他合作,没有查到向星际公司收取涉案赛事的费用。

关于保险费,星**司提交友昵**司作为收款单位的收据两张,一张时间为2013年8月3日,上载摩托车保险1人(车手),人民币陆**整,另一张时间为2013年8月2日,上载摩托车保险费41人*2天*30元/人,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整。杨笑称收据显示的投保人数与保险单记载的178人不一致。友昵**司主张收据显示每人每天的保险费为30元。友昵**司提交保险单、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欲证明摩托车赛事保险非其负责,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为每位进场人员投保保险,其与星**司关于保险费用未做约定,投保人信息、投保项目及职业是由星**司提供的。星**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仅向友昵**司报送名单并支付保险费用,具体投保事宜由友昵**司负责,并强调其与友昵**司2014年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需为该赛事投保必要的公共责任保险以及车手意外保险,保险费用由车手支付。本院询问“投保单中的试乘试驾项目由何方向保险公司申报”,友昵**司称“我们统计所有要上保险的车手和人员,交给金港赛车场。我方租赁了金港赛车场的场地,由金港赛**安公司接洽填报投保申请材料。我们只是支付了费用。通过赛车场的端口上的保险。因为经常举办一些活动,他们有端口。”本院询问友昵**司“为何以试乘试驾的职业投保”,友昵**司称“具体不清楚,我们当时投保时是明确告知了保险公司,车手前往金港赛道”。

庭审中,星际公司申请证人陈*到庭作证,欲证明包括杨*在内的所有车手在赛前均签署过免责声明,声明车手明白这是一项高危险的运动,存在受伤、死亡和财务损失风险,车手承诺不会因受伤、死亡和财务损失向赛事主办方、承办方等采取一列索赔的行为;如未签署免责声明,则无法参加比赛。杨*对于陈*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证人也未陈述其亲眼见到杨*签署免责声明。友昵客公司对于陈*证言予以认可,并表示房车赛的车手也需要签署免责声明,这属于行业惯例。星际公司另提交郭*、刘**等10名车手声明书,欲证明包括杨*在内的所有参赛选手均签署了免责声明,只是其公司搬家过程中,相关书面声明遗失。杨*主张星际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签署过免责声明,且主张即使签署了免责声明,其系基于星际公司没有足额缴纳保险费、友昵客拉斯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事项导致无法理赔而要求星际公司、友昵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免责声明也无法回避其责任。

关于保险种类和保险额度,星际公司提交《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2014年摩托车运动员保险方案》、若干保险公司对本案所涉赛事车手投保问题的邮件答复,欲证明对于涉案这种非由中国**动协会组织的摩托车赛事,有些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同意承保的,保额多不超过1万元。杨*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提交照片打印件欲证明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可以为摩托车赛事承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人均120元,医疗保额3万元,意外保额30万元。

另查,案外人马亮在同一赛事中受伤,平安保险公司因“驾驶摩托车比赛时出险,与投保时告知的职业(试乘试驾)不一致”而拒绝理赔。

上述事实,有有通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保险单、理赔通知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北京市体育竞赛许可证》、比赛规则、保险费收据、邮件打印件、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星**司发布赛事通告,杨*缴纳报名费用和保险费用的行为可以确认星**司与杨*的合同关系成立。关于星**司与友**公司的关系,星**司主张其系受友**公司委托进行赛事管理,友**公司主张摩托车赛事非其主办或承办,其仅主办房车精英赛,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约定,考虑赛事举办时间、地点、比赛规则设置,且考虑星**司自认就涉案赛事向友**公司以赛事为单位支付费用的情形,本院判定星**司、友**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赛事通告中对于保险费金额有明确说明,杨*缴纳300元保险费,星际公司、友**公司未按其缴纳金额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然,通过杨*及案外人马亮理赔过程可以获知“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驾驶摩托车比赛时出险,与投保时告知的职业(试乘试驾)不一致”都属于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理由。星际公司主张杨*曾签署免责声明,然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驾车辆有无有效行驶证件、保险费用、保险项目等均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故星际公司、友**公司仅在其违约行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项诉讼请求,杨*主张的二次住院费用及医疗费,提供明确票据予以佐证的,本院予以确认。杨*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根据其住院天数予以判定。杨*主张的护理费,未提供医嘱证明必要护理期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费用发生情况,本院不予支持。杨*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医嘱证明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杨*主张的误工费,未提供医嘱证明合理误工期间,本院结合其伤情予以酌定。杨*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结合其就医情况予以酌定。杨*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友昵**有限公司、被告**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一万零二百元。

二、驳回原告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杨*负担78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部有限公司负担4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限公司负担4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被告北京**部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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