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诉被告张**、佟新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张**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佟**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诉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北京朝**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修理厂与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杨**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