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张**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诉被告张**、佟新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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