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山泰和饮食服务中心与被告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燕山泰和饮食服务中心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燕山泰和饮食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燕山泰和饮食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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