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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山泰和饮食服务中心与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山泰和饮食服务中心与被告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燕山泰和饮食服务中心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燕山泰和饮食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燕山泰和饮食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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