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开普伟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开普伟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开普伟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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