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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及北京燕**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燕**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所确认的事实与本案事实不符,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因被申请人在我单位工作期间,未与我单位请假,即于2012年12月26日未来单位上班,私自旷工至今。(二)被申请人是2008年1月1日与我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三)两审法院所确认我单位让被申请人强迫工作24小时,休24小时,与事实不符。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的证据,对于王**有关燕**司自2012年12月24日要求其以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作息周期提供劳动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无不妥。鉴于燕**司要求王**以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方式提供劳动,严重违背正常的生理作息周期规律,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等劳动权益,王**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王**已于2013年1月6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燕**司迟至同年1月14日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两**院认为燕**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亦无不妥。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两**院判令燕**司支付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正确,且数额并不高于法定标准。燕**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燕**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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