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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北京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北京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法官赵**担任审判长,法官徐*、人民陪审员魏*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徐**、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的申请经审核或获得原告批准,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广发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4月8日已发生欠款共计40321.0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15年4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总额共计40321.08元(其中本金22741.53元,利息6134.06元,滞纳金11327.29元,超额金118.2元);2、被告按广**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额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广发信用卡,并接受广**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受广**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原告审批通过了被告的申请,向被告核发了一张卡号为×××的广发信用卡。截至2015年4月8日,被告的上述信用卡发生了欠款本金22741.53元,利息6134.06元,滞纳金11327.29元,超额金118.2元,上述共计40321.08元。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广**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缴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欠款;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金额还清为止,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向本行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客户可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的10%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消费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消费额为准;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指上一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账单日止)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等)、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行信用卡领卡确认函、广**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行信用卡欠款明细表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了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广**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额金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广**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额金的标准,故原告依照广**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偿还广发银**北京分行信用卡本金及截至二○一五年四月八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额金共计四万零三百二十一元零八分;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给付广发银**北京分行自二○一五年四月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按广**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计算)。

如果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零八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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