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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北京**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认为被告北京**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作出的交通影响评价行为违法,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卢*婷诉称,原告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村3号,在西局村“城乡一体化”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2014年4月22日,原告向被**交委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公开丰台区“城乡一体化”西局村旧村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2014年5月16日,被告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将京交函(2011)101号《北京**员会关于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村农民回迁安置房D、E地块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议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议意见的函》)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议意见的函》从程序到法律依据均有违法之处,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议意见的函》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交委作出的被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议意见的函》,其主送单位为北京**员会,并抄送路政局、运输管理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规划院。因此,该函仅作为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参考该函作出行政决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故被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评议意见的函》未对原告卢**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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